衛生福利輔具補助制度簡介

為保障輔具服務品質與滿足使用者的需求,並提昇我國各縣市輔具服務能量,「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等相關辦法於2012年正式上路,除了明確規範身心障礙者於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時之流程、方式與相關規定,還制定我國「輔具評估人員」專業認證之系列課程內容,並將各縣市輔具服務單位之空間與人力配置等正式入法規範。補助項目針對輔具功能與規格等級分類更加細緻,並導入專業評估,以個人化評估量身配置適用輔具,且同步針對輔具販售廠商與醫療器材品項之保固佐以國家標準檢測加以規範,確保申請者可藉由此補助制度購置到合用且安全的輔具產品。「長期照顧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改善服務」則是因應長期照顧之輔具需求增加,為協助個案提升生活品質與減輕照顧者負擔,經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輔具需求之失能長者,即可享有輔具補助與相關服務,滿足多樣化的照顧需求及提供適切的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則針對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的醫療復健輔具以及醫療費用進行費用補助。

衛生福利部輔具補助費用參考表 請點選 輔具補助基準表


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補助說明

我國整體人口結構快速趨向高齡化,使得長期照顧(簡稱長照)需求人數也同步增加。為發展完善的長照制度,2007年行政院即核定《長照十年計畫》(簡稱長照1.0),積極推動長照業務。隨著人口老化及照顧服務需求多元化,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之長照需求,行政院於2016年12月核定《長照十年計畫2.0》(簡稱長照2.0),自2017年1月起實施長照2.0,並於2017年12月公告「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於2018年1月起實施。其中包含了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EF碼)的補助項目,希望藉由使用適當的輔具,使長照需要者減緩身體退化維持日常活動,並經由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提供需求者更為安全及適宜居住的居家環境。

依據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對象如下:

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65 歲以上老人。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 55-64 歲原住民。

  • 50 歲以上失智症者。

依照下列身分別部分負擔「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EF碼)費用

  • 長照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補助金額為給付上限。

  • 長照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補助給付上限的百分之九十,申請者部分負擔百分之十。

  • 長照一般戶:前兩者以外者,補助給付上限的百分之七十,申請者部分負擔百分之三十。

※ 自核定給付起每3年新臺幣四萬元整

※ 長照需要者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 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下列長照服務,除了依規定之部分負擔外,「單項輔具租賃價格或購置價格超過照顧組合表所訂之價格上限部分」須自行負擔。

補助項目可參考【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三EF碼】。

申請方式:

  1. 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需照顧者的姓名年齡居住地址等基本資料及狀況,主要照顧者/聯絡人的姓名電話。)

  2. 語音選單,將轉接到縣市的照管中心,中心人員將幫助您了解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只要符合資格,中心將派照管專員到家進行評估,依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照顧計畫,並與您說明政府補助額度,幫您找到合適的長照資源。

※申請補助前請先洽詢所在地主管單位確認,或撥打1966(手機與市話皆可,前5分鐘免費)進行詢問。

【聯絡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可直接撥打1966長照專線,或至「輔具資源入口網 – 服務單位 -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查詢。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說明

為了讓每位身心障礙者都能取得適用的輔具產品,促進他們的生活自立與健康,妥善的輔具服務是不可或缺的。經過多年努力,我國訂定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與「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等重要法規,開啟了輔具服務與被服務的新紀元。

其中,「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明確規定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具費用補助的流程、方式與相關規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中詳列各項輔具費用補助項目的補助對象、專業評估人員與相關評估規定、規格或功能規範、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與其他規定,並檢附由中央發布全國統一的輔具評估報告書。

申辦服務對象

(一)設籍該縣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經身心障礙鑑定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或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輔具補助標準 服務內容

(一)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 個人行動輔具。

  • 溝通及資訊輔具。

  • 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 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 具預防壓瘡輔具。

  • 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 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 居家生活輔具。

  • 矯具及義具。

  • 其他輔具。

(二)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三)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

申請辦法 應備表件

(一)申請時

  • 申請表。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驗後發還)。

  •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三個月內)。

  •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個月內)。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核銷時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有需求的身心障礙者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戶籍所在地輔具資源中心辦理申請及評估作業。

全國各縣市輔具服務單位資訊: 輔具資源入口網 – 國內輔具服務單位

全國各縣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相關規定

北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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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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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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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區域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 詳細補助項目及補助規定可參考上方輔具輔助資訊相關連結。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